|
青府办发[2005] 104号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卫生局区教育局区红十字会关于《成都市青白江区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区卫生局、区教育局、区红十字会关于《成都市青白江区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11届第5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成都市青白江区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
互助金管理办法(试行)
区卫生局
区教育局 区红十字会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区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参加者的合法权利,规范少儿住院互助金征集、使用、支付、结算和管理,根据《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管理办法(试行)》(成办发[2005]10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少儿住院互助金遵循政府组织、互助自愿、以收定支、自求平衡的原则,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参加者缴费金额全部用于支付中小学生、婴幼儿因病、因伤住院及规定病种门诊所发生的部分医疗费用,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条
凡具有成都市常住户口或居住证的本区中小学(含中专、技校、职校、特殊学校)、托幼机构在册学生,具有本区常住户口或居住证年龄满1个月以上的散居学龄前儿童和因病、因残疾未入学的1个月至18岁少年儿童,均可自愿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
第四条
成立青白江区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区委宣传部、区卫生局、区教育局、区红十字会、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计生局、区监察局、区政府目督办、区社会保险局、区信息办、区残联等部门组成,负责对全区少儿住院互助金的统一管理。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全区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全区少儿住院互助金进行监督,贯彻落实管委会决定。
第五条
管委会办公室下设区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统一管理,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统筹管理全区少儿住院互助金,汇总分析少儿住院互助金收支动态,并及时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工作,提出工作建议;
(二)负责管理全区少儿住院互助金的日常工作,负责辖区内少儿住院互助金征缴和上解工作;
(三)负责审核、结算、报销等具体业务工作;
(四)规范和简化结算报销程序,确保少儿住院互助金资金安全有效;
(五)组织区少儿住院互助金专家组,对区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审核后提出的不合理的医疗费用进行鉴定。
(六)定期公布本区少儿住院互助金支付情况,接受社会和广大家长的监督;
第六条
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宣传和动员少儿家庭及中小学生、儿童自愿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开展各种公益性活动,向社会各界募集资金,用于少儿住院互助金。
第七条
区教育局负责少儿住院互助金以下工作:
(一)积极倡导少儿住院医疗互助,通过学校开展宣传活动,动员中小学生、婴幼儿家长自愿为孩子交纳少儿住院互助金,并使其达到较高覆盖率;
(二)支持和督促学校红十字会组织、托幼机构(含民办幼儿园)收取在校、在园学生交纳的互助金,编造花名册、填写《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医疗证》(作为学生交费凭证),并出具确认证明;
(三)督促学校负责核实本校学生生病住院期间出勤情况并向学生家长出具证明;
(四)帮助各学校建立健全红十字会组织。
第八条
区卫生局负责少儿住院互助金以下工作:
(一)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
(二)组织少儿住院互助金专家组对经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审核提出需作进一步鉴定的事宜进行裁定;
(三)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代收、上缴非在校、在园少年儿童交纳的互助金,编造花名册、填写《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医疗证》(作为交费凭证)。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组织实施少儿住院互助金工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宣传和动员中小学生、婴幼儿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并组织开展各种公益宣传活动,使少儿住院互助金工作深入人心;
(二)负责组织辖区内的非在校、在园少年儿童到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并达到较高的参加率。
第十条
参加成都市少儿住院互助金交纳费用标准为每人每学年度40元。以后年度可根据少儿住院互助金收支情况调整交费标准。
第十一条
少儿住院互助金实行学年度收取,年度起止于每年的9月1日零时至次年的8月31日24时。收缴时间定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其他时间一律不办理收缴互助金手续(在缴费期以外时间出生的新生儿可在满月后的1个月内交费)。
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学生参加成都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的费用,通过学生就读学校、托幼机构收缴。
年龄满1个月以上的散居学龄前儿童(含在缴费期以外的时间出生的满月婴幼儿)和因病、因残疾未入学的1个月至18岁少年儿童,凭户籍证或居住证在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自愿缴费参加。
对城乡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的子女,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需交纳的费用由民政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其住院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照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在民政部门申请适当补助。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可在享受以上政策的基础上向残联申请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
学校、托幼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等单位收取的互助金,必须全额存入区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在指定银行开设的“收入归集账户”,并附缴费花名册及表格;区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审核确认汇总后,统一将资金上解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专用帐户。
第十三条
少儿住院互助金支付因病、因伤住院治疗并符合少儿住院互助医疗范围,且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部份费用。
患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出院后的专科门诊治疗费用,接受肾移植前的透析费用和手术后的抗排异药物费用,可按规定由少儿住院互助金支付部分费用。
第十四条
中小学生、婴幼儿因第十三条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报销部分的50%由少儿住院互助金按下列规定分级距支付:
级数
医疗费用级距
支付比例
1
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部分
60%
2
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部分
70%
3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部分
80%
4
10000元以上的部分
90%
在每一学年度内,少儿住院互助金支付的最高金额为每名中小学生、婴幼儿8万元。
第十五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少儿住院互助金补偿范围:
(一)
挂号、伙食、陪伴和观察室、家庭病床、康复病床的费用;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费用;
(三)在成都市以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参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当自理的费用;
(五)因第三方造成伤害而发生的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六)因参与违法活动造成伤残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第十六条
少儿住院互助金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申报准入程序,报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按照申报条件审核确定。
第十七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用药目录》、《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用药补充目录》、《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诊疗补充目录》、《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大病门诊用药目录》,合理用药、合理检查、规范治疗,并按照规定办理病人住院、出院、转诊和转院等手续。
第十八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少儿住院互助金结算窗口。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采用医院结算方式,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的患者,出院时由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报销比例和报销范围审核,先行垫资进行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向区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申请结算。
第十九条
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的患者因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患者个人先垫支,出院后持抢救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区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结算。由区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与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逐级审核后,由区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报销。
第二十条
对应由少儿住院互助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每月汇总后上报区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初审,经初审后上报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复核。由区少儿互助金管理中心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对不应住院及不合理检查和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区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有权追回。
第二十一条
对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发生争议时,由区少儿住院互助金专家组负责鉴定。经鉴定属不合理或非少儿医疗互助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区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可拒绝支付;属医院责任的费用由医院承担;属参加人责任的费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的城乡低保户和贫困家庭的中小学生、婴幼儿,发生应由患者家长自理部分的医疗费用,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医疗救助。
第二十三条
区少儿住院互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少儿住院互助金利息收入计入互助金本金。
第二十四条
区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在国有商业银行分别设立少儿住院互助金“收入归集户”(收入过渡户)和少儿住院互助金“支出户”。
第二十五条
区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等,由区财政划拨,不得从少儿住院互助金中提取。
第二十六条
区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委员会定期向社会公布年度少儿住院互助金收支情况,接受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对大力支持少儿住院互助金的社会力量和在少儿住院互助金工作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